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90 期
总第 49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袁科研
【作者单位】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陕西咸阳 712000
【摘 要】
【摘要】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导致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别。本文用实例阐述了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关键词】分期收款 增值税 所得税
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别,为了使广大财务工作者对此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此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