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90 期
总第 49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蒋季奎
【作者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 上海 200083
【摘 要】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准则对这种转换的会计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给出具体处理方法,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转换
一、核算原则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同时会计准则也对这种转换的会计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