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90 期
总第 49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李 明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江苏扬州 225007
【摘 要】
【摘要】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下企业有些来源的存货入账金额的确定方法与旧的规定相比有了一定的变化,本文主要结合或会计准则变化较大或新税法变化较大的存货来源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存货 入账金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 债务重组
一、外购存货入账金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根据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购入存货等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或分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然后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入账。因此,正常情况下外购存货的入账金额与计税基础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如果外购存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或分期支付价款,则取得存货的入账金额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会存在差异,下面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