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1 期
总第 47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张国清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基于公共物品理论和政府信托理论,分析了公共文物文化设施的概念、特征和属性,认为属于国家珍宝的公共文物文化设施可以归类为准公共物品并应当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作为信托资产单独呈报。
【关键词】 公共文物文化设施 准公共商品 信托资产
Mautz指出,华盛顿墓碑不应当在美国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资产,它应当是一项负债。虽然华盛顿墓碑的确是国家的珍宝,但是它只带来费用,即其价值为负,因此Mautz建议将这类国家珍宝称为“设施”而不是资产,并予以单独记录。对华盛顿墓碑性质的界定涉及到公共部门会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采用公认会计原则处理文物文化资产,即采用类似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报告方法。但是,有些学者和管理文物文化资产的机构仍然反对采用企业的会计方法处理文物文化资产,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将文物文化设施作为信托资产单独报告,不在管理主体的财务状况表中反映,而是作为“必要的补充信息”。在我国政府的财政拨款中有一类支出称为“文物文化事业费”,但是当前的预算会计体系并没有提供关于文物文化遗产状况的信息,造成家底不清,不利于为文物文化的保护等决策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