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实物公益性捐赠税务政策分析及改进建议

作  者
欧理平 肖 妍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重庆 400050 重庆邮电大学 重庆 400065

摘  要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理论基础与政策规定
   在对待公司的公益性捐赠问题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不是一味地激励,而是既要激励也要约束。这一思想在税收制度里面一般体现为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进行限制性规定。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指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一规定体现了该法对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实施激励和约束的政策取向,也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的立法惯例。
   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存在两种选择:以货币资产捐赠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选择采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捐赠,将同时涉及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引发视同销售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与此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综上分析可知,企业以实物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税务处理应考虑三个方面:①视同销售带来的流转税;②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确认所得;③捐赠支出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