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杨桂洁
【作者单位】
潍坊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31
【摘 要】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主要包括收到“三个会计期间”的现金,即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本期预收下期的账款收到的现金,本期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款项中扣除。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的经济业务主要涉及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项目以及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的“销项税额”项目等,通过对上述项目进行分析,则能够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若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均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该项目的确定则比较容易。我们只需以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为计算的起点,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项目进行余额变动的调整即可计算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但在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下,上述项目的有些发生额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无关,这些发生额需要调整,我们称其为特殊调整业务。
这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