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范雅玲
【作者单位】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唐山 063004
【摘 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允许扣除。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消费税和会计核算得出的应纳消费税结果不同。税法上:纳税人一律按该纳税期生产领用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会计处理上: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等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减借方发生额。
例:甲企业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卷烟,2010年3月,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价值0元,3月5日甲公司发出烟叶200 000元,委托乙公司加工成烟丝,3月10日收回乙公司加工的烟丝验收入库,支付加工费80 000元,增值税13 600元。3月15日生产卷烟领用委托加工烟丝的1/2(价值140 000元,消费税60 000元),3月20日生产卷烟领用委托加工烟丝的1/4(价值70 000元,消费税30 000元),月末库存烟丝委托加工烟丝的1/4(价值70 000元,消费税30 000元),本月生产卷烟对外销售100箱,每箱10 000元(不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