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之改进

作  者
冯加勇 宋 波 傅红英

作者单位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咸宁 437100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 310023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杭州 310018

摘  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它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房屋及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通常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而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则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并且,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以成本模式还是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两者所形成的收入或已实现的收益无论何种情况一概都直接计入或最终转入其他业务收入。从长期来看,虽然不会对企业的最终利益产生影响,但这种处理方法,会影响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各期利润的真实性,给上市公司以调控利润的空间,进而也误导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同时,也给我们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管理与会计核算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因此,进一步探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问题,有着广泛的现实与深远意义。
一、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或摊销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采用成本模式核算的房屋或建筑物的后续计量,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采用成本模式核算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按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其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进行减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