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负商誉会计处理研究

作  者
丁金平

作者单位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 510800

摘  要
   一、负商誉的性质
   会计学界普遍把负商誉定义为,企业并购时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并购成本(收购价格)的差额。这一定义所涉及的仅仅是负商誉的计量方面,而未明确负商誉的本质属性。关于负商誉的性质大家看法不一,主要存在三种观点:①负商誉是一种“递延收益”。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以低于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来说无疑是获得了一笔“收益”,该“收益”与企业获得的其他收益一样应递延到以后各期,以便与以后各期的费用配比。②负商誉是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其理由是收购企业之所以能够以低于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收购,其主要原因是收购企业具有知名的产品品牌、先进的管理体制等商誉。“收购价格的差异实质上是收购企业将商誉让渡给目标企业的代价。”对于被购企业来说之所以愿意以低于本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出售,是为了获得收购企业的商誉资产投资。所以,在收购中,表现出来的负商誉只是收购企业自创商誉的转化形式。收购企业商誉的价值之所以用负商誉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因为收购企业的商誉未入账。③负商誉是一种负债。负商誉是收购企业替被购企业承担的未来的资产贬值或收益减少的责任。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负商誉的存在是因为被购企业存在一些账面上未能反映的不利因素(隐性成本或隐性负债),这些不利因素将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导致企业未来的资产贬值和收益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