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企业国债投资财税处理的差异

作  者
王平安

作者单位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会计系 重庆 402160)

摘  要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国债投资的会计核算进行了专门规定,税法也对有关涉税事项做了相应的明确,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二者有差别。企业在进行相关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关键词】国债投资   财务处理   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基于不同目的进行不同的对外投资,可以是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间接投资。企业可以使用闲散资金购买国家债券,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以实现其经营目标。进行国债投资时,企业应进行确认和计量。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专门对其会计核算进行了规定,关于企业国债投资税法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此,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一、会计规定及财务处理
企业国债投资的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CAS22)的相关规定。
CAS22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