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作 者】
李 莉
【作者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青岛 266520)
【摘 要】
【摘要】本文对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这两个容易混淆的事项,在定义、内容和列报上进行了比较,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和列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定义 内容 列报
我国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简称《解释第3号》)中引入综合收益概念,在2012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要求更为详细。本文以其他资本公积为切入点,对二者进行定义、内容以及列报上的对比分析。
一、定义的比较
其他资本公积是资本公积的组成部分,其定义是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但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并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则是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解释第3号》将其定义为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而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定义细微变化后纳入到了准则正文,即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该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中的定义实质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