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2 期
总第 62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业务核算

作  者
吴 敏

作者单位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会计系 成都 610101)

摘  要

      【摘要】企业将货物改变原有用途用于对外投资、对外分配、对外无偿捐赠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有的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有的作为“不得抵扣”处理。本文从两者的内涵、范围、本质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剖析,重点分析其业务实质。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不得抵扣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内涵与范围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认定的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一般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不满足会计上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要作为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视同销售行为。
“不得抵扣”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是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本文所要分析的是上述规定中容易产生混淆的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存货改变用途用于对外投资、对外分配、对外无偿捐赠和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