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2 期
总第 62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递延所得税”的对方科目有哪些

作  者
姜 葵

作者单位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 长沙 410013)

摘  要

      【摘要】本文澄清了将递延所得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误区,阐述了递延所得税的对方科目应该是“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商誉”,以期为广大财务工作者学习所得税会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   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很多财务工作者在学习所得税会计时,往往有一个困惑,那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方科目是什么。有人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企业提前上交了所得税,因此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表示本期多交税。在未来期间少交所得税、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交税时间先后的问题。同理,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企业先少交了所得税,因此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表示本期少交税或未交税,在未来期间上交所得税、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这样处理也充分体现了交税时间先后的问题。但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本文认为递延所得税的对方科目应该是“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