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2 期
总第 626 期
总第 62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常法亮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河南新郑 451150)
【摘 要】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评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务中对评估固定资产的入账、后续计量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评估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应以评估价值(评估净值)为入账原值,并以此为基数进行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入账不管采用总价法(总额法)还是采用净值法(净价法),在计提折旧时都要以净价法确认的入账价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关键词】评估固定资产 入账价值 后续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都没有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务中对评估固定资产的入账、后续计量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是错误的理解。所谓“固定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指的是对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如何入账,这里的“固定资产评估结果的后续计量”主要是指评估后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这里不考虑其减值问题。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以下几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有借鉴作用:
1.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相似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估计,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相似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价值,作为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