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528 期
【作 者】
张清芳
【作者单位】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襄樊 441021)
【摘 要】
【摘要】本文归纳了销售业务增值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并在遵循相关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对存在的三个方面的差异及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差异
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较好地体现了税收与会计适度分离的原则。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各种规定已很明确,但实务中税收与会计差异及其会计处理,特别是增值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还较为混乱,既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又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对增值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展开分析,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因确认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条件相比,增值税法所定义的“销售货物”并未要求考虑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等问题,而是主要考虑了法律形式。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款项很可能收不回,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法规定要确认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会计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法规定一般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此时,涉税会计处理一般为,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