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2 期
总第 528 期
总第 52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付 林 唐 倩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摘要】针对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和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资产核算方法晦涩难懂、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使用者误解等问题,笔者通过自身的实践,在教材公式推导法基础上引申出简便的期末摊余成本计算方法,并作了例题分析。
【关键词】融资租赁 分期付款购买资产 期末摊余成本
现行会计准则下,“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确认融资收益”均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算较为复杂,且容易混淆,笔者建议从分析各期收付款的终值与现值的关系入手。
一、现行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1. 现行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核算的规定。①融资租入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②融资租出资产。租赁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或出租人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