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1 期
总第 59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原值确认技巧

作  者
肖太寿(博士)

作者单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142

摘  要

      【摘要】本文主要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三类企业核算房屋价值是否含有土地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实证案例论述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
  【关键词】房产税   从价计征   计税原值   土地价值

     由于我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对房屋原值计量的会计方法是不同的,由此导致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差异,从而产生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差异。针对这种差异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处理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财税[2010]121号文件还规定:“宗地容积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便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