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1 期
总第 599 期
总第 59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胡 晓 文 欢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集团内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完善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文依据其相关规定,对集团内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股份支付 结算企业 接受服务企业
股份支付的主要结算方式有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未提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弥补了这一缺憾,理顺了实务中千变万化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一、集团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
1.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