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周丽君 徐 珊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若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不仅可能涉及报告年度当期所得税的调整,还会因涉及资产、负债的调整而影响报告年度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转回。本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定义的四种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分别阐述四种情况下的涉税处理。
【关键词】日后调整事项 递延所得税 涉税处理
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时,因涉及资产、负债及损益的调整,进而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利润总额,最终会涉及所得税的处理。
一、“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所致日后调整事项涉税处理
“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所致日后调整事项对于所得税的影响主要有两个:①“表日”企业未计提预计负债,“日后”判决赔偿。这种情况只涉及报告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调整,应冲销上年末多计的所得税费用;对于递延所得税不影响,不作调整。②“表日”企业确认了预计负债,金额为A,“日后”判决赔偿金额为B。若A与B不等,则需调整报告年度的当期所得说和递延所得税;若A与B相等,则只需调整报告年度的递延所得税。
例1:甲公司2008年9月6日被乙企业起诉,要求赔偿60万元,当年末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预计负债40万元,2009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甲企业赔偿50万元。甲公司尚未完成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