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曾军凤
【作者单位】
湖南怀化市鹤城区公路局 湖南怀化 418000
【摘 要】
【摘要】对于专门借款辅助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存在若干矛盾之处,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举例说明了专门借款辅助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专门借款 辅助费用 会计处理
一、专门借款辅助费用会计处理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借款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审计费、验资费佣金等相关费用。由于辅助费用是企业取得借款的必要条件,同借款利息一样,都是企业为了取得借款而付出的代价,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CAS 17)将借款辅助费用并入借款费用,分情况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CAS 17规定: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