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有关纳税调整分析

作  者
李 明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江苏扬州 225007

摘  要

      【摘要】本文从固定资产准则、租赁准则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出发,主要探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售后融资租回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法,分析纳税调整的方法。
  【关键词】融资租赁   实际利率法   未确认融资费用   递延收益

      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认定的折旧年限比较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确定,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加以判断:①如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租赁企业的,则折旧年限以其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确定。②如不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是否能取得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的,则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以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限期来确定。税法允许固定资产在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是尚可使用年限,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下面具体分析各种情形下,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可能存在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