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试析代销代购业务转换的纳税筹划临界点

作  者
薄异伟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代购与代销业务转换的纳税筹划临界点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案例介绍该纳税筹划临界点在实务中的运用。
  【关键词】代销   代购   纳税筹划   临界点

      一、代销与代购业务的含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该项业务按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笔者将这种业务称为代购业务。反之,如果不符合或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该项业务征收增值税,笔者将这种业务称为代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