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李绍萍(教授) 王志超
【作者单位】
东北石油大学石油经济与管理研究所 黑龙江大庆 163318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从企业跨国经营纳税主体的角度分析了设立离岸公司和套用税收协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然后从企业跨国经营纳税客体的角度分析了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机构间纳税客体转移的纳税筹划方式,最后提出了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纳税筹划的四个关注点。
【关键词】跨国经营 纳税筹划 税收协定 常设机构
一、企业跨国经营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
1. 离岸公司纳税筹划。离岸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投资人可以在世界各地直接开展经营业务但不用亲临注册地。离岸公司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离岸公司与一般公司在税收待遇上区别较大,离岸法区政府对一般公司通常是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但对离岸公司只征收年度管理费而不再征收任何税款。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注册离岸公司的方法,有目的地进行跨国经营,改变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人身份,从而减轻税负。
例1:中国的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成立,是一家从事互动娱乐媒体的跨国经营企业。为了寻求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公司采用了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2003年11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100%控股了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盛大控股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公司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盛大控股有限公司已经下设有多家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