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彭 凌
【作者单位】
宜宾学院 四川宜宾 644000
【摘 要】
【摘要】持有至到期投资中可提前赎回债券其还本金额并非是到期一次性的,其摊余成本的计算在持有期间需要调整,本文就持有至到期投资中可提前赎回债券持有期间如何进行摊余成本的调整进行举例分析。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 提前赎回债券 摊余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是附有可提前赎回条款的债券,企业在预计发行债券公司将部分赎回债券时,应调整期初摊余成本,并将摊余成本的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现举一例子加以说明。
例:20×0年1月1日,A公司支付价款626 694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600 000元,票面年利率5%,每年12月31日付息,本金最后一次支付。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提前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A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A公司将购入的该公司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且不考虑所得税、减值损失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