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0 期
总第 516 期
总第 516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卢剑灵(教授)
【作者单位】
广东商学院 广州 510320
【摘 要】
【摘要】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存在差异,本文提出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笔者同时结合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要求,对相关的纳税调整方法作了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纳税调整 所得税申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交换中,使用的货币性资产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的,该项交换便定义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正确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处理规定,正确区分会计准则与税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成本确认的差异,对正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