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4 期
总第 582 期
总第 582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张 戈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范了无形资产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但对无形资产出租摊销的处理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法存在不妥之处。本文以企业出租商标使用权为例,对现行出租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改进,以供企业参考。
【关键词】无形资产 出租摊销 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属于企业的长期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效益。但无形资产通常也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它所具有价值的权利或特权总会在某一时点终结或消失,因此,企业应将入账的无形资产在一定的年限内摊销,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并同时冲减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今,许多企业纷纷将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特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现行出租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出租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将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出租无形资产是企业经济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规范了无形资产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但对无形资产出租摊销的会计处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中,对于出租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将每期的租金收入列作“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每期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出租时的相关支出列入“其他业务成本”,出租时的相关税费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