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4 期
总第 582 期
总第 582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罗春香 刘亚琼 林 莹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传统的债券价值计算方法忽略了所得税的影响,使债券的价值评估结果出现较大的偏差。本文分析了付息期为一年、付息期小于一年以及利随本清三种付息方式下所得税对债券价值的影响。
【关键词】所得税 付息期 债券价值
证券资产价值也称为证券的内在价值,是指用适当的收益率贴现资产预期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所得到的现值。这是在给定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水平、持续的时间和风险等条件下投资者认为可以接受的合理价值。债券的付息方式(付息期)有按年付息、按半年付息、按季度付息、按月付息以及利随本清等。在不同的付息方式下,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不一样,债券发行者对资金的占用情况以及交税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债券付息期不同、所得税税率会对各种债券价值的计算产生影响。理论上对某债券的价值通常是按每年付息方式计算,并且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也就是基本模型。但是实际中很多公司的债券付息期都小于一年,所以在面值、票面利率、有效期限以及必要报酬率一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必然会考虑付息期不同条件下所得税对债券价值的影响。
一、无所得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