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张佳璐 尚洪涛
【作者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 100124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公允价值计量下基金公司分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基金分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金融工具准则”)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基金公司实施后,对基金行业的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对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损益类科目的处理,就是对传统做法的一个较大的改变,由此引发了基金行业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能够参与基金分红、如果可以分应如何分配的讨论。本文专对此进行探讨。
一、基金分红现状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现行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直接列入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栏目。这表明,今后的基金业绩不仅依赖于基金自身的运作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相关市场环境。无疑,新的规定会对基金的计量和运作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影响到基金投资决策和收益分配。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会影响基金净损益,其中新增加了未实现净损益部分。不论采取什么计量基础和计量方法,其基本要求是对基金资产的评价应该能够恰当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实际价值及其市场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