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纪茂利
【作者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沈阳 110161
【摘 要】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关键词】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合同利率 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要按照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顺序确定折现率,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采用实际利率法,利率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时使用的利率。这一顺序的确定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有两个:一是反映利率与承租人筹资成本的相关性;二是使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0%,从而可避免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以此为前提,则其中隐含的假设为: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而使计算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呈现相反的顺序。那么,这样的假设成立吗?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有无更简单实用的确定方法?以下我们对此一一进行分析。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