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李孟林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摘要】本文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所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内容、后续计量模式及其转换方法等问题进行浅析,并分析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涉税处理问题。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对于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但尚存一些不足需要完善。
一、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三类: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此类;③已出租的建筑物,但企业计划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