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小规模纳税人之增值税核算

作  者
王 赟 鲁爱民

作者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摘  要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的一般原则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不管是价税合一的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额一律不得抵扣。购进、生产及销售环节均是价税混合核算,但在月终结转收入时与一般纳税人一样,也进行价税分离核算。所不同的是,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规范的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可。由于二者计税、征收方式不同,在商品流转链上形成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业务发展的鸿沟,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价税合一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不能凭此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造成存货成本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