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武晓华
【作者单位】
山西河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摘 要】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两类。对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由企业的总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境内所得不得弥补境外亏损。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对企业成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因此,理应对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外资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盈亏、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但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用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则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的动机,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