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黄国俊
【作者单位】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对于企业作为委托方,发出材料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加工产品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给出了以下会计处理方式:①发出加工材料时,借:委托加工材料;贷:原材料。②结算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材料;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③收回加工成品时,借:产成品(库存商品);贷:委托加工材料。但对于受托方而言,其受托加工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实务中,许多企业是将收到的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按表外项目在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采用单式记账法加以登记,实际领用或退回时同样在备查簿中以单式记账法在反方向登记,可不用考虑其金额,期末也不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对于为委托方进行加工而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人工成本及其他制造费用,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在账簿中进行核算;产品加工完成后,如不需入库保管,也可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种让部分存货始终游离于企业账簿之外的处理方式不妥,应将其纳入企业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现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