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对外购商誉后续处理的看法

作  者
郭 琳 韩 永 向冰清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

摘  要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三种方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并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设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交易或事项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权,并在合并后通过控制权主导被合并方的经营决策并从其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现行会计准则没有区分这三种方式下商誉的处理,只是笼统地规定将合并差价确认为商誉,并于每期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而笔者认为,应区分三种不同合并方式下对商誉的后续计量,即根据合并后对被合并方商誉的影响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