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彭广林
【作者单位】
辽宁鞍山市广播电视学校
【摘 要】
现行会计准则通常将企业之间以物易物交易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涉及少量补价的以物易物交易还需进行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职业判断。笔者认为,以物易物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应视同为两个会计主体之间相抵关系的购进和销售业务,只不过是在这两笔交易中未涉及或涉及少量现金罢了。
在以物易物交易中每个会计主体的业务处理可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为销售业务,即将换出资产视同销售资产处理;第二步为购进业务,即将换入资产视同购入资产处理;第三步是将债权与债务相抵,由于销售与购进活动仅涉及两个相同的会计主体,故而不涉及或涉及少量现金。
上述以物易物交易无须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不需要对该交易是否为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判定;第二,比较容易计量以物易物损益。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处置损益的做法,具有商业实质的以物易物也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资产交换损益两个部分。资产处置损益在销售活动中确认,资产交换损益在债权与债务相抵业务中轧出。下面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例题为例说明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