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作  者
冯丽艳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摘  要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该作为承租方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来说,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的规定有所不同,因而存在纳税差异。
  1. 租赁期开始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从经济实质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与具有融资实质的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相似,相应的,承租方应为延期付款承担一部分利息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