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集团内部房地产经营租赁业务合并抵销处理刍探

作  者
陈燕嵩 余建国

作者单位
中国联通湖北分公司 葛洲坝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未对集团内部租赁业务作明确规范,但在会计实务中,内部租赁业务始终影响着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在集团内部租赁业务中房地产租赁占较大比重,而且一般为经营租赁。鉴于此,笔者拟分两个步骤,就集团内部房地产经营租赁业务合并抵销处理的特别之处作一探讨。
  一、集团内部房地产经营租赁业务的合并抵销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科目。然而,从整个企业集团角度来看,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租赁业务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企业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既不会增加债权、债务,也不会增加收入、费用。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将内部应收租金和应付租金、租赁收入和租赁费用抵销。
  其抵销处理为:①抵销承租人确认的其他应付款本期余额和出租人确认的其他应收款本期余额,借:其他应付款——租赁;贷:其他应收款——租赁。②抵销承租人当期确认的管理费用和出租人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营业收入;贷:管理费用。③对于以前各期确认的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收入,由于其对本期合并财务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的累计影响金额为零,所以可以不进行抵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