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刍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作  者
程 斌

作者单位
江苏苏州市职业大学

摘  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通过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所得。税收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现金的净流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美国的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指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其缴纳尽可能少的税金,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延迟缴税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王素荣在《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中提到: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兼并、重组等事项做出筹划和安排,以实现最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一系列策略和行为。中西方学者所提出的纳税筹划概念都包含了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合法性,表示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的,如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纳税,属于偷逃税。第二,预期性,表示纳税筹划是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第三,目的性,表示纳税人希望通过纳税筹划实现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