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陈 杰
【作者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摘 要】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中的规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因此,将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贴现时,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注销其账面价值;将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贴现时,贷记“短期借款”科目,不注销其账面价值,而要等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再注销。
此外,商业汇票根据是否附息分为附息商业汇票和不附息商业汇票。期末,对非金融企业的附息商业汇票是否一定要计提票面利息,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我国,多为不附息商业汇票,附息商业汇票非常少见,而且商业汇票的期限很短(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因而票面利息金额不大,往往不具有重要性。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票据利息收入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期末计提票面利息,会增大工作量和核算成本,而且非常繁琐,容易出错。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根据重要性原则,期末非金融企业的附息商业汇票不用计提票面利息。下面通过实例详细说明非金融企业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一般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