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徐 彬
【作者单位】
深圳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摘 要】
一、问题提出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促销活动及手段越来越多,其中买赠销售是目前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之一。对于买赠销售中的赠品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企业(纳税人)认为,所赠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所售主商品的价格中,并依据主商品价格计缴了增值税,对于赠品不能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则认为,买赠活动中的赠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所以,对于买赠活动中的赠品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的问题有必要分析清楚,否则企业可能存在涉税风险和损失。
二、现有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须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这种规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无偿赠送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无偿赠送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负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无偿赠送行为逃避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