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7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能定位辨析

作  者
王 涛 康 均 许 辉

作者单位
湖北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大学

摘  要

      【摘要】 随着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应用,监事会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及两者间的关系就成了热门话题。本文认为,两者在职能定位上存在着明显的重复与冲突,应对两者职能予以正确定位,并做好它们相互间的协调工作。
      【关键词】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冲突   职能定位

      如何对上市公司的高管阶层进行有效地监督和评价,有效地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我国,最早的制度安排是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监事会,而后审计委员会又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然而,从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来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以下文中简称为“两会”)在职能定位上却存在着明显的重复与冲突。本文将简要分析“两会”在职能定位方面所产生的冲突,并就“两会”的职能定位和互补提出些看法。
      一、“两会”在职能定位方面的重复与冲突
  监事会是我国决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初就已明确规定要设立的公司管理机构之一。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均对监事会职能的定位做了明确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的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对其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同时还规定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监事会的职责规定与《公司法》并无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