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3 期
总第 38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伊彩红 邹小平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者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