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3 期
总第 38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于卫兵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一、关于非应计贷款的确认标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满足“贷款本金逾期90天”或“利息逾期90天”二者之一的贷款就是非应计贷款。但是这种对非应计贷款的确认标准在贷款合同采用不同的结息方式时就缺乏合理性,从而难以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收益。例如:客户A于2003年7月20日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期限为一年的贷款,本金为1 000万元,年利率为6%,合同约定每月20日按月结息。该银行在2003年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均未收到客户A支付的利息,则2003年10月21日,按照《制度》的规定,银行将此笔贷款由应计贷款转入非应计贷款核算。即:借:非应计贷款1 000万元;贷:应计贷款1 000万元。同时,冲回已计提的应收利息15万元(1 000×6%×3÷12),借:应收利息15万元(红字金额);贷:利息收入15万元(红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