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对投资准则的几点思考

作  者
李 超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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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严重亏损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亏损额,在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尚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登记在备查簿中。但此时,股票市场仍有市价,尚可出售转让。投资企业在出售此项投资时,会出现如下情况:
  一、以为零的账面价值结转为成本法下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因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