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4 期
总第 37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丁希宝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
【摘 要】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显然,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经过摊销计入损益会影响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
而税法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明确规定,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产生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应作为时间性差异。但现行会计实务中,却没有将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影响损益的金额确认为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少计所得税。现笔者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的影响试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