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4 期
总第 37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顾立霞
【作者单位】
江苏盐城
【摘 要】
2005年1月1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是我国会计改革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在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工作方面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笔者通过对《制度》的研究,发现有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
一、《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相矛盾
该《制度》是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配套的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很明显,民办学校应按此《制度》开展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