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4 期
总第 37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钞天虎 倪均援
【作者单位】
济南供电公司房地产公司 青岛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将会计主体的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类别。虽然这种分类方法符合国际惯例,但特殊业务的存在及其实务处理的随意性会使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现金流量信息缺乏可比性。为此,本文拟从提高现金流量信息的可比性和简化现金流量补充资料编制的角度,探讨特殊业务的披露方式。
一、特殊项目现金流量披露方式存在缺陷
特殊项目具有性质特别、不经常发生的特点,如自然灾害损失赔偿、保险赔偿等。对于特殊项目的现金流量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均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将特殊项目的现金流量依其性质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之中,并予以单独列示。笔者认为,这种披露方式存在以下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