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4 期
总第 37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周 娟 孙玉春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对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准则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笔者现就以下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当投资企业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显而易见,以上规定明显存在逻辑不一致。究竟哪种处理更为妥当,现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