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1 期
总第 527 期
总第 52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王启庆
【作者单位】
浙江青田县财务总监管理中心
【摘 要】
关于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形成的对外投资,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有些不妥,下面举例说明。
例:甲事业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该事业单位以一批材料对外投资。该批材料不含税的账面价值为70 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该批材料的价值为80 000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甲单位会计处理如下:借:对外投资80 000,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3 600;贷:材料70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600。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70 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70 000。
这样,甲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金额为80 000元,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的金额为66 400元(70 000-3 600),两者形成了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