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1 期
总第 527 期
总第 52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赵海鹰
【作者单位】
浙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地计量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处理,此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应包括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理由如下:
1. 不符合成本定义。所谓资产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耗费,这些耗费是专为该资产的取得而发生的,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因此这些耗费具有专属性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与换入资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它们并不是为了取得换入资产而专门发生的,而是随着换出资产的转移而发生的。因此将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计入换入资产成本,显然不符合资产成本的定义,虚增了资产价值。
2. 不符合配比原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换出资产要作为销售处理:如果换出资产是存货,则按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换出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则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则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投资收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也应该作为当期的费用转入本年利润,不能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否则就违背了配比原则。